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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
[  修改日期:2009-2-26 14:38:37  浏览次数:292  ]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颁布日期: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