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许可依据:《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
许可程序:
(1)填写《聘用台港澳居民就业申请表》;
(2)提供营业执照、台胞证等相关材料;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812号)
收费标准:10元/证
办理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就业处
执法责任:
1、申请人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3、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许可程序:
1、申报:用人单位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提供复印件),填报《武汉市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2、审核;
3、办结。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各区劳动(保障)局(委托办理)
执法责任:
1、申请人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2、许可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3、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 工伤保险费率审批
审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参保(或变更费率)申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3、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审批完结。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四、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办事程序:
1、申报:对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供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裁减人员)的申请报告,《非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情况登记表》,经济补偿的凭据。《企业裁减人员职工安置分流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裁员方案》的相关决议及工会意见,被裁减职工名册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2、审核;
3、办结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许可程序:
1、申报:用人单位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提供复印件),填报《武汉市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2、审核;
3、办结。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各区劳动(保障)局(委托办理)
执法责任:
1、申请人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2、许可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3、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 工伤保险费率审批
审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参保(或变更费率)申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3、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审批完结。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六、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办事程序:
1、申报:对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供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裁减人员)的申请报告,《非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情况登记表》,经济补偿的凭据。《企业裁减人员职工安置分流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裁员方案》的相关决议及工会意见,被裁减职工名册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2、审核;
3、办结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七、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办事程序:
1、参加鉴定的人员向各鉴定机构申报,提交个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工龄证明等报名资料;
2、鉴定机构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职业(工种)和级别,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获批后组织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技师、高级技师须增设论文答辩和评审;
3、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机构上报的合格鉴定人员资料审核办理后,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市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是否收费:根据鄂价费[2004]196号文件,鉴定机构按照职业(工种)的A、B、C类和相应级别分别向鉴定人员收取150—450元不等的鉴定费。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机构的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初、中、高级证书核发从鉴定所上报合格人员有效办证资料起),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办理单位: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八、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
办事程序:
1、接待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该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
2、审查举报投诉材料。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3、处理举报投诉。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依法受理,立案查处;对超过时效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通过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单位: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九、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
办事程序:
1、接待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该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
2、审查举报投诉材料。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3、处理举报投诉。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依法受理,立案查处;对超过时效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通过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理单位: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十、 档案代管
办事依据:
1、《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鄂劳力[1999]139号);
2、《武汉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武劳力[1999]166号)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或个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报档案托管;
2、填写《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
3、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一式两份)。
是否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凭相关证件可享受3年的免费托管,期满后,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83号)规定,按10元/月、人收取档案保管服务费。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十一、 社会保险单位新参保登记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8]6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73号)
办事程序:
1、新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关系所在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非纳税单位可不出示);盖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行业风险分类和费类确定表》;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保处审核资料,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3、单位新参保登记后,再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次月起按月到所属的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十二、 参保单位信息变更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办事程序:
1、单位需提供:单位书面申请并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机关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
3、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输机办理单位信息变更。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十三、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办事程序:
1、单位申报注销资料;
2、结算中心审批;
3、审批通过后,社保处输机办理单位注销。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内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十四、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办事依据:《关于“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3]29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4]65号)、《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
办事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参保资料;
2、社保处审核提供资料
3、审核通过后,微机录入产生个人社会保险编号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十五、 市级统筹范围内调动
办事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8]66号)
办事程序:
1、经调动双方单位签章的《职工市内调动编号单》、《职工异动名册表》;
2、审核通过后,社保处输机人员办理人员调动。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十六、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8]6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或个人)报送申报待遇相关材料;
2、各社保经办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核准并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办理条件:
经办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领待遇者(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审核结果告知。对符合领取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 30日
办事机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十七、 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
办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4]66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劳社[2007]136号)
办事程序:
1、单位提供需要补缴的书面申请、补缴人员名单以及时间、每月基数等明细情况。
2、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输机办理人员补缴。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十八、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办事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1995]1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73号)
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提供转移人武汉市户籍簿、劳动合同、单位申请转入报告、现武汉市个人编号、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等资料,审核通过后,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
2、凭户口原件和转移地《社会保险转移清单》到财务窗口办理基金到账确认手续;
3、资金到账后,办理社会保险结算手续。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资金到账后,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十九、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办事依据:《关于认真做好省直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14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8]6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调入地省、市劳动和人事部门接收函;调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户名和银行账号;《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身份证和城镇常住户口复印件;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
3、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输机办理转出市外手续。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二十、 单位社保费欠费处理
办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4]66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劳社[2007]136号)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2、欠费单位凭《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到各处税务驻点征收处,开具社会保险费税票并及时缴纳;
3、持已缴税票原件和《单位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综合财务科,办理实时到帐业务。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二十一、 参保人员社保帐户合并
办事依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8]28号)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提供下列资料:多个社会保险编号的对帐单或缴费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或单位证明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输机办理参保人员社保帐户合并。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二十二、 社会保险稽核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办事程序:
1、向被稽核单位提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2、稽核人员实地并向被稽核单位出示《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劳动监察证》、《行政执法证》和《稽核通知书》副本。被稽核单位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三、 企业职工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审批
办事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8]66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
办事程序: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或个人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及时办理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二十四、 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审批
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办事程序:
各主管部门、各社保经办机构和大型企业将符合提前退休人员的个人申请、职工档案和劳动能力鉴定表等相关资料按规定集中送审。
办理时限: 30日(不含公示和补充资料时间)
办事机构: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委托办理)
二十五、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办事依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0号)
办事程序:经办机构收取资料;所收费用进入财政专户(国库),开展为退休人员服务。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内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二十六、 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核发
办事依据:《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
办事程序:
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并填报《离退休人员减少名册表》;流动窗口退休职工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代理人申请办理;
2、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政策及报送的资料,核定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次月社会化发放支付。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当日办理,次月发放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
结算中心
二十七、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
办事依据:《湖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险[1999]328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2]40号)
办事程序:
1、单位申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材料;
2、市基金结算中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审批;
3、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遗属登记手续。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30日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二十八、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人员年审
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武政[1998]66号)、《关于2004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人员年审办法的通知》(武劳社中[2004]18号)、《关于2007年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社中[2007]8号)
办事程序:
1、本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持户口、居民身份证、离退休证(证件上应注明个人编号)在居住地社区办理年审;
2、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没有社区或社区属本市远城区的,在原单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年审;
3、户籍在外地或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本人需先向退休前原单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申请表》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4、本市中心城区户籍的遗属,本人持遗属待遇核发证(证件注明个人编号)、社区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16岁以上在校的遗属须持学籍证明,户籍在外地的遗属须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在退休人员生前单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年审。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及时办理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中心城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二十九、 失业人员登记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办事程序: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到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通过社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将失业登记信息反馈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三十、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
办事程序: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3、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本人。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发放开户通知单》;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10日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十一、 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审核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35号)
办事程序: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的,由本人凭病历、住院通知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失业人员住院登记表》,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2、失业人员住院终结后15日内,持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诊治发票及住院医疗诊治费清单,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住院医疗诊治费。
3、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应报销比例及金额,填写《失业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诊治费审核表》,发放医疗补助金。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7日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十二、 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
办事程序: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15日内,其家属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社区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的关系证明、领取人身份证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2、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标准、金额,填写《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审核表》,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7日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十三、 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
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2、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缴费年限和享受期限及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额,填写《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7日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十四、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核与支付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
办事程序:
1、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前,应将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培训结业后,职业培训机构将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结业证等资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职业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费。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十五、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办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16号)
办事程序: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签订《代管失业人员档案协议书》;
2、用人单位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档案资料、移交档案人员花名册,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十六、 失业保险待遇转迁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
办事程序:
1、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来函,及时函复,待转入地失业保险金到帐后,填写《外地转入失业人员登记通知单》通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非武汉市户籍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函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待回函后,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手续。失业人员持转迁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7日
办理单位: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十七、 社区失业人员领取资格审验
办事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武政办[2002]134号)
办事程序: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每季度首月1-10日,到本人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验手续。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对失业人员审验失业状况及名单,通过社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将审验信息反馈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十八、 医疗保险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6号)
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填报《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供能进行变更事项的法定依据,如身份证、档案等;
2、审核通过后,社保处输机办理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
三十九、 社会保障卡的办理
一、新增卡的办理
指参保人员在完成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办理新增社会保障卡的业务。
办事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站进行参保登记,并提交电子相片或二代身份证同时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2、工作人员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输机打印交参保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3、信息中心根据数据库信息进行制卡。
4、各社保经办机构到信息中心领取成品卡,并下发到单位或个人。
是否收费:职工医保参保对象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5元/张,居民医保参保对象首次制卡不缴纳工本费。
办事时限:对符合制卡条件的信息30天完成制卡。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学校
二、重制卡的办理
指参保人员由于原卡遗失、损坏,变更卡表面信息,卡有效期届满等原因申请重新制卡的业务。
办事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持卡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卡的查验;
2、填写《社会保障卡重制卡申请表》,社保卡遗失者凭《社会保障卡(IC卡)挂失、撤销挂失单》申请办理;
3、上交申请者电子相片,并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是否收费:属有效期届满的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5元/张,其它情况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40元/张。
办事时限:20天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急制卡的办理
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因病情需要急需住院,或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的,可申请办理。
办事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办事程序:
1、参保人持有效住院证明及病历或重症病历、一寸彩照1张到市信息中心的急制卡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2、急制卡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审验参保人资料,对符合条件者打印《急制卡申请表》,同时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缴款书》及一份《急制卡申请表》交参保人;
3、参保人员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4、领卡时须携带《急制卡申请表》、缴费单、本人身份证(代办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持卡人身份证原件)
是否收费:社会保障卡工本费40元/张
办事时限:参保人员可在信息中心接收申请后第3个工作日后领取急制卡
办理单位:武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四十、 社会保障卡修改密码的办理
指参保人员对其所持社会保障卡密码进行修改的业务。
办事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办事程序: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申请表》。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
办理单位:武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市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
四十一、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查询的办理
指参保者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查询的业务
办事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办事程序:参保人员可登录武汉劳动保障服务网(www.wh12333.gov.cn)进行查询,或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和药店申请办理。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
办理单位:武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市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四十二、 社会保障卡挂失、解挂的办理
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在补办新卡前对社保卡消费进行锁定及社会保障卡挂失后又找到原卡撤销挂失的业务。
办事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办事程序:挂失分为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形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
(一)电话挂失
1、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可以拨打85799770或85777500进行电话临时挂失;
2、电话挂失时,挂失人须提供挂失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3、工作人员核实信息正确无误后进行临时挂失,电话挂失有效期为24小时;
4、在有效期内,挂失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代办人须携带代办人和挂失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前往办理;
5、24小时之内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将自动解挂;
6、遇双休日和节假日,正式挂失手续顺延至正常工作日,挂失人须在24小时内继续电话挂失,直至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
(二)书面挂失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代办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社会保障卡(IC卡)挂失、撤销挂失单》。
(三)撤销挂失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代办人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社会保障卡(IC卡)挂失、撤销挂失单》。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武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十三、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
办事程序:各定点医院经办人员费用申报时,门诊结算应提供《 年 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附结算票据;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时应提供《 年 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附费用结算清单汇总表、结算清单、专用处方,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住院结算应提供《 年 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附费用每日清单、费用结算清单、结算清单汇总表,报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申报资料,次月底审核赔付完毕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十四、 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结算
办事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6号)
办事程序:
1、各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持《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理赔资料袋》目录所列相关资料(住院费用须提供汇总清单;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须提供医保结算清单(表38)及收据原件;门诊用药应标明每种药品的单价及规格;凡是进行放射治疗应提供放疗治疗单)申请办理。
2、定点医院上报资料时应附“定点医院大额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电子表及手工表各一份(电子表上传至FTP大额专班目录下,手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申报资料,次月底审核赔付完毕。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四十五、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办理
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武劳社[2001]121号)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将一寸相片两张、书面申请一份(需单位盖章)、近两年门诊病历原件及最近一次住院的出院小结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交单位经办人,由经办人统一向辖区社保处申报;
2、社保处将合格及不合格者名单及鉴定表反馈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通知其到指定医院鉴定;
3、鉴定医院将鉴定结果反馈给参保人,社保处根据鉴定结果,通知符合条件参保人员的所属单位领取重症病历,单位将重症病历发放给参保人。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十六、 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
办事依据: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3号)
办事程序:
因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或专科医院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治疗: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如因病情确需转到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治疗的,应由诊治科室提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后,报医院医保办及分管院长审批。
2、参保人持定点医院审批签章后的《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市医保中心转院申报窗口申请办理,工作人员审验资料,符合条件者即时审批并签章,将一份《审批表》存档备查,另两份交参保人员,一份作报销使用,一份交定点医院存档。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自收到参保人员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病情急、重的,如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等,可即时审批。由定点医院转诊的,即时审批。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四十七、 医疗保险市内紧急抢救(转外地治疗)审批
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3号)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院治疗、在职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或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包括长驻外地、在职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外地紧急抢救);
2、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报告(详细陈述就诊时间、地点、病情及治疗情况),经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居住地社区盖章,易地安置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后,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申报窗口申报;
3、工作人员审验资料后,将资料录入医保核心系统,并打印回执交经办人。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自收到参保人员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病情急、重的,如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等,可即时审批。由定点医院转诊的,即时审批。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四十八、 工伤认定工作
办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武劳社[2005]85号)
办事程序: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办理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远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十九、 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审批
办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257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61号)、《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武劳社[2005]86号)、《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73号)。
办事程序:
1、愿意承担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2、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伤、生育保险发展的实际,统筹确定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受理资料、审核资料并实地查看,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远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十、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办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257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61号)。
办事程序:
(一)工伤致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照两张;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2、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两份。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申请报告(灵活从业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申请);医疗机构出具的历年病历等诊疗资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寸彩照两张。
2、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两份。
是否收费:
(一)工伤致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已参加工伤保险,不收费;
2、未参加工伤保险,150元/次。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程度鉴定:150元/次。
办事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十一、 生育保险费用支付
办事依据: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武劳社[2006]100号)、《武汉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武劳社医[2007]4号))
办事程序:受理由各辖区社保处上报的生育保险费用,审核并产生应付帐,拨付给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每月申报资料,次月底审核赔付完毕。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五十二、 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支付
办事依据: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武劳社医[2005]18号)
办事程序:
受理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上报的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请,审核并产生应付帐,拨付给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每月申报资料,次月底审核赔付完毕。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五十三、 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支付
办事依据: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武劳社医[2005]18号)
办事程序:
受理由各辖区社保处上报的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申请审核并产生应付帐,拨付给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家属。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每月申报资料,次月底审核赔付完毕。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五十四、 工伤长期待遇支付
办事依据: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武劳社医[2005]18号)
办事程序:
受理由各辖区社保处上报的工伤长期待遇申请,审核并产生应付帐,拨付给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家属。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每月申报资料,次月底审核赔付完毕。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